品牌方 :ROKU INC.
起诉类型: 商标
代理律所: Thoits Law
一、品牌背景
ROKU电视盒子由美国公司Roku, Inc.推出,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,由曾任Netflix互联网电视部门VP的Anthony Wood一手创立。Roku凭借其在流媒体领域的深耕与布局,已成为美国乃至全球领先的流媒体平台服务商。
二、产品特点
丰富的内容资源:Roku电视盒子提供超过数千款的应用,几乎涵盖了美国所有主流的视频和音乐服务,包括Netflix、Amazon Instant、HBO Go、Hulu Plus、Pandora、Spotify等。这种大而全、中立性的视频内容聚合服务,满足了用户多样化的观看需求。
设备简单,使用方便:Roku电视盒子配备了简单的遥控器和强大的软件功能,如搜索功能,使得用户可以轻松找到并观看自己想要的内容。
高性价比:Roku电视盒子以其高性价比的优势,在美国机顶盒市场迅速占据领先地位。即使面对来自苹果、谷歌等巨头的竞争,Roku依然能够保持其市场优势。
三、业务模式
Roku的业务模式主要包括硬件业务和平台业务两部分:
硬件业务:销售机顶盒和电视棒产品,通过低价的硬件产品广泛铺货吸引用户加入Roku平台。尽管硬件业务的毛利率较低,但它是吸引用户并构建平台生态的基础。
平台业务:包括广告销售、订阅点播收入分成、遥控器品牌频道按钮销售以及授权预装操作系统等。平台业务毛利率在60%以上,是Roku的主要变现途径。其中,广告收入主要来自AVOD(广告支持的视频点播)频道的广告收入分成,成为Roku平台业务的营收支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