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号
21-cv-4833
合作律所名称
GBC
品牌方
NIKE 耐克

品牌方 :Nike, Inc.

起诉类型: 商标

代理律所: GBC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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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品牌基本信息

中文名:耐克

外文名:NIKE

品牌原意:希腊胜利女神

总部地点:美国俄勒冈州波特兰市(但需要注意的是,NIKE的某些业务或团队可能设有其他地区的总部,如NIKE大中华地区总部等)

产品类别:包括服装、鞋类、运动器材等,涵盖了广泛的体育用品领域


二、品牌历史与发展

起源:NIKE的前身是蓝带体育用品公司,由菲尔·奈特和他的田径教练比尔·鲍尔曼共同创立。起初,他们主要代理日本品牌的运动鞋,并逐渐转向自主研发和生产。

重要事件:

1971年,鲍尔曼受到华夫饼饼铛的启发,发明了具有抓地力的鞋底,为NIKE的后续发展奠定了基础。

同年,卡罗琳·戴维森设计了NIKE的标志性“钩子”商标,这一设计成为了NIKE品牌的重要象征。

1972年,NIKE公司正式成立,并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其品牌和产品。

随着时间的推移,NIKE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,逐渐成为了全球体育用品市场的领导者。